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发区辖区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房屋建设、交通道路、土地整治、农田水利、水电、吹砂填海造地等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以管委或管委所属部门(含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以政府信用融资的区内外债务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投资项目,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法律、法规和管委规定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三条 管委负责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管理,经济发展、财政、建规、国土、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申报次年的投资计划,经发局会同财政分局对项目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进行初审,达到规定立项标准的,报请管委审定后,由经发局下达投资计划批文;对没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采取特事特批的办法,报管委审定。
年中,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分局对年初计划建设项目进行再审核,对达不到开工条件的项目,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凡未经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债项目和以上级下达资金为主的工程除外),经发部门不得办理投资计划批文,建规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行政许可,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准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获得投资计划批文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依法取得《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时完成项目详细规划设计、地质勘查评估以及施工图的设计和评审工作,并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与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要约定:因勘察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不得不更改设计而使工程增加总造价的,所增加的造价部分由勘察或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但其负责赔偿费用不超过勘察或设计费用合同总额。
同一勘察或设计单位三年内勘察或设计的工程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因勘察或设计变更而增加超过工程合同价10%的,审计部门要报管委,该勘察或设计单位五年内不得进入开发区承领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或设计业务。
第八条 单项工程预算造价达2OO万元(含2OO万元)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2OO万元以下5O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采用简易办法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管委同意后确定施工单位。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事前事后公开制度:项目确定招标单位后,要把项目情况、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地点、时间等信息和招标完成后的中标价格、竣工时间以及中标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在工管委网站和在指定专栏对外进行公开。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报经管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每季度工程建设单位要将所负责项目情况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投资5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工管委班子成员进行通报。
(一)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资格审查,筛选出企业在资质、业绩、资金等综合实力较强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二)建设单位在资格审查文件中须设置对投标单位信誉度一票否决的条款,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过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非不可抗拒原因放弃中标、以投标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拖延工期,以及在施工中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资格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实施,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采取简易办法的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在经发、建规、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自行组织,邀请至少3家以上(含3家)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廉政准入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投标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理低价者为中标人。
(四)工程招标控制价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报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确定预算控制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同时实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保证金在施工合同按约履行完毕退回,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合同总造价2%的另补)。
(六)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建设单位可终止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七)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拟制工程施工合同,并送财政部门会审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工程建设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协议)且造成国家资金浪费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消防、环保、水土保持、防雷等审批手续,并会同施工单位一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按各自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除属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外,工程总价实行包干制;属建设单位优化设计减少工程造价的,按减少后的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关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本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管理,履行有关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进度目标推进项目建设,因施工方原因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要缴纳工程总造价1-5‰的违约金,具体在合同中约定;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致使工期拖延累计达到30天以上(含30天)的,建设单位有权中止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对三年内有一个项目出现严重违约的,自发现之日起,该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在开发区承领政府投资工程。
第五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实际发生的与原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有变更,或者工期需要顺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必须就相关事宜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签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工程签证加强管理和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证签证真实、准确、及时(7个工作日内),严禁事后补签(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签证单按照“一事一单、一项一签”的原则签证,签证单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各执一份。
签证事项内容要完整,一般应包括签证的工程项目名称、类别、内容、工程量计算、使用材料的具体数量、品名和规格型号。人工、机械台班签证要有具体人数、施工起止时间、机械型号;价格签证以施工期发布的钦州市信息价为依据,没有信息价的以施工期市场实际价格为依据,原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办,不能重新签证。签证事项的内容还应包括签证的原因、签证时间和地点、关联方签字盖章等。设计变更签证要说明原设计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签证管理监督小组,由单位分管纪律监督、财务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等5人以上组成。项目需要签证时,由监督小组会同施工方,如有监理单位的,并与监理一起三方共同进行现场核实,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涉及签证金额估算超过2万元以上的签证,建设单位要对签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形成音像资料以备日后检查;对签证金额估算超过5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经发、建规、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签证。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时不可预见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投资额,投资额估算增加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须经管委分管项目的领导批准;增加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须经管委主任批准;增加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须经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增加30万元以上的,须报工管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总额(含概算、预算)估算增加超过10%以上(含10%)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审报批。设计变更经批准后,才能变更签证及组织施工。
地基、桩孔超深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设计单位要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由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签证后才能隐蔽;对未经同意擅自作超深变更的,视为无效变更,不得签证确认。
结构和装饰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报管委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设计单位才能下达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
对图纸设计不清楚的,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正通知,不作签证。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施工方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提出签证;若造成经济损失和质量问题的,施工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监理工作任务,在地基开挖、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如实记录和签证。因监理人员工作疏忽或监理不当,造成签证失真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法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承揽工程作出处理,且该监理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签证的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监督签证的工作人员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出现签证内容失真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其中涉及规划、消防、环保、水土保持、防雷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以及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规划、消防、环保、水土保持、防雷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发、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办好后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审计决算
第三十条 开发区财政分局依照职能履行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概)算的审查和决算的审批,并简化支出环节,缩短流程,加快拨款,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和监理单位核定的完成工程量,报财政部门按进度集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一)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二)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
(三)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照“一项一议”的原则来确定,视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情况,分别设定每个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原则上施工单位在完成总工程量的30%后,方可支付进度款,此后每期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工程进度款的70%;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若合同金额高于上级专项指标的,则不得超过上级专项指标的70%)。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费拨付按照《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与权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保金的提留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结算价的5%。
第三十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工程(无论是否达到招标标准) 在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竣工结算价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支付项目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财政部门不拨付工程结算资金、不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业主不得接收固定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本办法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办公室、钦州市财政局钦州港区分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