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6〕8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6〕20号)精神和自治区、钦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为全面推动开发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自治区和钦州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为临海工业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统筹谋划安排,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普遍提高。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 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依规经营。
(二)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严肃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通过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三)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深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四)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法纪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从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积极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商业贿赂的氛围。
四、工作重点和措施
开发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未列入上述重点领域,但同样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行业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认真开展治理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是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工委和管委的部署,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一些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要认真查找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查处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对重要线索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和分别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设立举报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动员群众举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特别是以索贿为目的,变相“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以及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自律机制。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清理文件、修订内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相关文件和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修改或废止。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3.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 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的认识,改变和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五、实施步骤
按照自治区和钦州市的部署和要求,开发区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4月起至12月底,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3—5月)
3月下旬,成立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4月上旬召开开发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成立领导机构和工 作班子,4月下旬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具体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钦州市纪委九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反对商业贿赂,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行业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发生的主要环节、重点岗位和主要表现形式,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
(二)自查自纠、集中治理阶段(2006年5—10月)
5—7月,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查找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明情况,找出原因。
8—10月,各主管(监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办一批涉及商业贿赂的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案件。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10—11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清理和修订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总结阶段(2006年12月)
各单位的领导机构、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各部门和中直区直市直驻港单位的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开发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开发区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详见钦港发〔2006〕9号),各各重点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领导担任,其他部门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并确定1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各领导小组要在工委、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各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工委、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查处党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做好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涉案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要把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审计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涉嫌犯罪的案件通报和移送检察、公安和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查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涉案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法制部门要指导、协调对有关文件和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
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负责组织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和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行业内部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监管实效。要依法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坚决废止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要积极探索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任务,是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工委管委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各主管(监管)部门要责无旁贷地负起牵头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密切合作,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与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共同抓好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在自查自纠和整改中搞形式主义或应付了事。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商务、国资、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行业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行业的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严格把握政策。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把教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章立制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尤其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增强震慑力。要注意把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与纠风工作相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增强专项治理的综合效果。
(五)加强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和表现形式,认真分析原因,并针对实际,提出行之有效的纠正和整改的措施。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